问题是,储户从来不是和那个员工个人签的合同,而是和银行签的储蓄合同。按照基本的法律逻辑和商业伦理,因为银行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造成的储户损失,理应由银行先行垫付,再向犯罪员工追偿。这是“先赔后追”的基本常识,不是什么过分的诉求。